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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食盐专营规范碘盐市场秩序的通告
2020年08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及碘盐市场正常秩序,持续保持碘缺乏病消除状态,根据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二、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书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三、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要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购销凭证保存2年以上备查。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四、食品加工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五、我市属碘缺乏地区,一般人群应当食用加碘食盐。

六、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将依法开展食盐专营质量安全执法联动行动,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

 

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邹城市公安局 邹城市卫生健康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