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思文】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邹城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组织召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新闻发布会,很高兴邀请到邹城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薛鹏先生,邹城市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刘浩先生,邹城市税务局税政二股股长王凯先生,邹城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股股长路川先生,共同为大家来介绍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有请薛局长作介绍。
【薛局长】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今年以来,邹城市税务局锚定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对照全省“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简化办税事项流程,深化信息数据应用,有力保障了税费优惠政策在我市落地见效。1-10月,全市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2.92亿元, 有力的推动了我市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带动小微企业经营逐步改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保民生的关键主体。今年以来,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缴费人新增减税降费规模和金额上升势头十分明显,是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受益者。
二是助力工业经济运行企稳回升。制造业是我市的支柱行业,今年以来,我市制造业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金额,在各个行业中占比最高。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制造业特别是我市先进制造业的发展。
三是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创新关系着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今年3月,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研发费用的优惠力度,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了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我们将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型企业纳入清单式管理,将政策内容、操作指南、要点解读精准送达企业,确保企业按期享受到了政策红利。
为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迅速精准落地,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务实举措。一是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市税务系统建立常态化税费优惠落实领导机制,采取“任务清单化、工作图表化、操作手册化、标准模板化”的工作方法高效推动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绿色低碳等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一企一策”的思路,确保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经营主体。
二是持续优化办税缴费举措,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连续第十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全业务云上办理为理念,打造了“智慧税务云中心”,运用互联网科技实现对纳税人“面对面”操作辅导;打造“税悦青情”特色税宣品牌,建立新媒体工作室,自编脚本,自主拍摄制作税费政策宣传短视频10部,内容涵盖养老保险缓缴、残保金减缴、工伤失业两费降率等多项惠及民生的政策;
三是建立税费政策落实“回头看”机制,安排专业团队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定期扫描纳税人应享未享疑点数据,分析原因,及时精准推送政策解读,实现“政策找人”和“差异化推送”,为企业发展“精准施策”。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全力以赴高质量做好征管服务,高标准规范政策执行,持续抓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便利快捷享受到真金白银的政策红利。同时,对恶意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好法治公平的市场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
【杨思文】感谢薛局长介绍,下面进行现场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媒体名称,谢谢。
【邹城在线】各位领导好,我是邹城在线网站的工作人员。今年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延续优化,加计抵减政策也在延续范围内,这项政策咱们的企业该怎样享受?
【杨思文】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有请刘股长回答。
【刘浩】感谢您的提问。
加计抵减政策,是指提供特定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抵减其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是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是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文件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我的回答就这些,谢谢!
【邹鲁融媒】各位领导好,我是市融媒体中心的记者。据了解,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提高了扣除标准,请问提高后的标准是多少?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杨思文】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有请王股长回答。
【王凯】感谢您的提问。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这些扣除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共同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上述扣除的,自9月份起,个税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下一步,我们将全力以赴高质量做好征管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多渠道强化政策辅导,多举措解决问题诉求,持续抓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便利快捷享受到真金白银的政策红利。
我的回答就这些,谢谢!
【济宁日报】各位领导好,我是济宁日报的记者。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请问: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杨思文】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有请路股长回答。
【路川】感谢您的提问。
国家为了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当地残联于每年3月至10月进行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目前残保金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山东省规定比例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申报残保金时,系统自动提取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只需确认申报即可自动享受残保金优惠政策,无需申请。目前2022年度残保金征期已结束,我市有一万余家用人单位享受了此项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将帮助市残联进行残疾人就业认定宣传,让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充分享受残保金优惠政策;同时做好数据核实,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享受到优惠政策,将及时进行退费,确保缴费人享受到真金白银的政策红利。
谢谢。
【新邹城】各位领导好,我是新邹城网站的工作人员。我们都知道今年新能源汽车消费势头十分迅猛,请问对于购买新能源汽车能够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呢?
【杨思文】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有请刘股长回答。
【刘浩】感谢您的提问。
今年国家为了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具体如下: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其中,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杨思文】感谢各位发布人的解答以及媒体记者的关心关注,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就进行到这里,还有需要深入采访的媒体可以在会后联系市税务局,联系电话是5717615、5812366,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