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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邹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禁止森林防火区用火的通告
2020年03月30日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森林高火险期,禁止在林区或林缘500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野炊、吸烟、上坟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三、在林区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四、林区行驶的车辆禁止向窗外丢弃烟头及易燃物品;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作业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安全扑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林区野外用火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防灭火值班电话:0537—5357795,3264833,522033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邹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