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网民米某某(化名)、秦某某(化名)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拍摄虚假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米某某(化名)、秦某某(化名)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邹城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思考,增强信息甄别能力,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