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两男子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
  • 来源:邹城市公安局
  • 作者:
  • 2024年09月27日
  • 审核:
  • 浏览(95)
  • 收藏
浏览字号:

       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6月29日,张某某因琐事与赵某某产生纠纷,双方在微信互相进行辱骂,后双方纠集多人,在某某镇某某小区南边田间道路约点结伙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张某某、赵某某及结伙斗殴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邹城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思考,增强信息甄别能力,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