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男子侮辱诽谤他人,已被行政处罚
  • 来源:邹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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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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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8月3日,房某某(化名)因琐事与报警人产生纠纷,为泄私愤,在一微信群内发布不实信息,对报警人进行侮辱诽谤。相关行为侵犯了报警人名誉,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房某某(化名)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邹城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思考,增强信息甄别能力,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