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男子微信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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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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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微信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

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4月中旬至5月初,李某某(化名)与报警人微信聊天期间,多次向报警人发送辱骂信息,相关行为侵犯了报警人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化名)处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邹城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思考,增强信息甄别能力,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