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微信群中侮骂他人,一男子已被行政处罚
  • 来源:邹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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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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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党委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整治网络乱象,全力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2024年2月28日,段某某因社区垃圾清理问题对物业产生不满,为泄私愤,在百余人的社区业主微信群中连续发送多条辱骂信息,群管理员将其踢出微信群,又在社区楼下大声谩骂,对管理员及社区造成负面影响。相关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邹城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炒作编造散播网络谣言或虚假信息,肆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对公共秩序和他人生活造成干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