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上诽谤他人,一男子已被行政处罚
  • 来源:邹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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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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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公安按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网络乱象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2023年12月,齐某某因2023年3月在邹城某公司购买的鸡饲料被某平台接单的两名运输司机偷盗,公安机关已对两名司机作出处罚。但齐某某认为其鸡饲料被偷与该公司尹某有关,应该有个说法。于是在网上公开发布诽谤尹某的言论,对尹某的个人及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齐某某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邹城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炒作编造散播网络谣言或虚假信息,肆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对公共秩序和他人生活造成干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