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公安按照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对网络暴力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2024年4月,邹城市公安局接报警称:称其隐私照片被人发到微信群里,对其心理及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请求处理。
经查,刘某某与报警人系网友,因琐事产生纠纷,便就将报警人的多张隐私照片散布到微信群里,并在某社交软件内多次发布不良言论,对被害人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干扰了报警人的正常生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给予依法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邹城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炒作编造散播网络谣言或虚假信息,肆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对公共秩序和他人生活造成干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