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徐某因侮辱他人,已被行政处罚
  • 来源:邹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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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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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公安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对造谣诽谤、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2024年1月4日,徐某在出租车司机接单的某微信群中,因拉客收费问题和顾某某产生纠纷,为泄私愤在另外两个微信群中,连续发送30余条语音及文字对顾某某进行辱骂。引发网友围观讨论,对他人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严重损害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邹城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思考,自觉抵制网络暴力,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共建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