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男子多次无故拨打办公电话辱骂工作人员,已被行政拘留
  • 来源:邹城市公安局
  • 作者:
  • 2024年05月15日
  • 审核:
  • 浏览(161)
  • 收藏
浏览字号:

邹城公安按照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对网络暴力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5月13日,邹城市公安局接报警称:一男子无故拨打其单位办公电话并对其进行辱骂,请求处理。

经查,5月13日16时许,孙某某在酒后无故拨打某单位办公电话十余次,并对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进行骚扰辱骂,言辞粗鄙。相关行为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对报警人心理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报警人单位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孙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