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散布他人隐私视频,两男子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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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邹城市公安局
  •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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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党委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积极响应、重拳出击,整治网络暴力乱象,全力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2024年2月,邹城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将带有其人像的视频及个人隐私发送至微信群中,请求处理。经查,今年1月份,王某某偶然拍摄到两段带有报警人人像并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后发送给孟某某。孟某某为展示消息灵通,将两段视频转发至90余人的一微信群中,相关视频引发网友关注,严重侵犯了报警人的个人隐私,对被害人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孟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如发现个人合法权益受到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不法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网络谣言、拒绝网络暴力,共筑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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