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男子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已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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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邹城市公安局
  •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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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党委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邹城公安积极响应,持续保持对网络暴力的严打高压态势,坚持“以打促防”,全力整治网络暴力乱象,维护清朗和谐网络空间环境。

2024年5月,姜某某上班途中因行车问题同报警人发生争执,为泄私愤,在群成员达500人的村居微信群中,发送自己拍摄的报警人车辆照片,并对报警人进行侮辱谩骂,言辞粗鄙。严重损害了他人名誉,对报警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姜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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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辱骂他人、恶意诽谤他人或者其他恶劣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姜某某的行为不仅对他人构成侵犯,还影响了网络环境与秩序。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的负面消息具有极高的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对被侮辱者的影响是持久的。姜某某最终因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充分展示了公安机关对于维护网络环境,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炒作编造散播网络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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