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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2年01月19日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济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2022年1月17至2022年3月15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2022年3月16日起,按照《邹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邹政发(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奖励。举报电话:110。

八、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本通告自2022年1月17日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