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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邹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1年02月08日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如遇天气变化等因素影响,由市政府宣布延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森林防火值班电话:12119,0537—5357795,3264833,5220336。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